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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蓝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蓝某,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佑强,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某(曾用名邓英均),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