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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惠利霞、张翠平与耿志宏、慕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利霞,张翠平,耿志宏,慕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惠利霞。原告张翠平。被告耿志宏。系甘MD44**号车辆驾驶员。被告慕正荣。系甘MD56**号车辆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住址:环县环城镇环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住址:环县环城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耿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运宁,该公司职工。原告惠利霞、张翠平与被告耿志宏、慕正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利霞、张翠平、被告耿志宏、慕正荣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利霞诉称:2013年8月16日14时许,原告乘坐被告慕正荣驾驶的甘MD5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100MC处时与被告耿志宏驾驶的甘MD44**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1.开放性颅骨骨折、2.额骨凹陷性骨折、3.右侧肱骨、尺桡骨骨折,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110000元。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慕正荣支付医疗费5000元。现要求二被告及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惠利霞的医疗费1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145987元。残疾赔偿金依照伤残鉴定等级计算由被告赔偿。2013年8月28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环公交认字(2013)第004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慕正荣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耿志宏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据了解肇事车辆甘MD44**号小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肇事车辆甘MD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乘客每人2万元。原告张翠平诉称:原告张翠平受伤过程与前述一致,原告受伤后经庆阳市医院诊断伤情为: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双侧血胸、4.左桡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被告耿志宏辩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合适。被告和妻子及儿子也受伤,造成车辆受损,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意见。被告愿意按责任赔偿二原告的损失。被告慕正荣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5000元现金,后因无钱支付也再没有管,对原告的合理费用被告愿意赔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辩称:甘MD44**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车损7万元,我公司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二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交通费过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辩称:甘MD5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车内每人两万元的保险。被告公司愿意在合理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14时许,二原告乘坐被告慕正荣驾驶的甘MD5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100MC处时与被告耿志宏驾驶的甘MD44**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原告惠利霞伤情严重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1.开放性颅骨骨折、2.额骨凹陷性骨折、3.右侧肱骨、尺桡骨骨折,住院10天,后又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2日出院,先后支付医疗费99721元。原告张翠平经庆阳市医院诊断伤情为: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双侧血胸、4.左桡骨骨折,2013年8月22日出院,支付医疗费6772元。二原告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892元、急救费3740元、复印费25元,被告慕正荣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2013年8月28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环公交认字(2013)第004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慕正荣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耿志宏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原告无责任。另外,被告耿志宏所有的甘MD44**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被告慕正荣所有的车辆甘MD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0000元/座*4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2013年12月原告惠利霞、张翠平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014年3月3日,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被鉴定人惠利霞受伤伤残属九级,取出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0120元;被鉴定人张翠平胸部受伤伤残属十级,左上肢受伤伤残属十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交���费票据、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慕正荣与被告耿志宏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8月28日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书认定,慕正荣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耿志宏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惠利霞、张翠平无事故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有原告提供的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定残之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急救费,复印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方按照各自的责任予以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应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时间及当地的��均工资、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照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及《2013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计算方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耿志宏所有的甘MD44**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对于二原告受伤所受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除在交强险赔偿外,剩余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慕正荣所有的车辆甘MD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0000元/座*4座),对其车内受伤人员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条款予以赔偿,被告慕正荣做为车主并驾驶人员违规驾驶,导致二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慕正荣应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惠利霞的医疗费99721元、误工费13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护理费1198元、残疾赔偿金68627.6元、交通费592元、急救费3740元、取出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0120元,共计19856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942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环县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0元,由被告慕正荣赔偿59146元(已付5000元)。二、原告张翠平的医疗费6772元、误工费13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494元、残疾赔偿金37745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25元,共计595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3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0元,由被告慕正荣赔偿9504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36元,鉴定费4200元,由被告耿志宏负担1571元,由被告慕正荣负担3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