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弛、冷秀丽,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绍康。委托代理人彭云姣,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