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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弛、冷秀丽,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绍康。委托代理人彭云姣,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建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