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付怀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民,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9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民。委托代理人杨爱香,系王玉民之妻。被执行人付怀林。申请执行人王玉民与被执行人付怀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民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23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怀林愿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玉民后续治疗费14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玉民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本案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