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波与上海普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上海普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663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663号原告王波,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普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昊杰。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上海普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