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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孔祥会、孔祥山与王得兵、菏泽交通集团第五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会,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孔祥山,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得兵,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第五运输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巨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巨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曹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