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海艳、王娟与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艳,王娟,赵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艳。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赵林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林海长期在外不归,仅有住房一处,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