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红诉刘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刘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锋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王红,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刘德山,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刘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罗升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