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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登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匡新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新刚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37号申请人:匡新刚,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李魏屯村84号。委托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匡新刚因“盛安达69”轮所有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起至今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和相关费用7.5万元人民币和诉讼费用,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从本院公告拍卖的“盛安达69”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院拍卖“盛安达69”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匡新刚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匡新刚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