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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秀茹等五人诉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区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行政判决书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茹,王兰素,张信,冯素霞,杨兰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21号原告牛秀茹,女,汉族,住保定市。原告王兰素,女,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张信,男,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冯素霞,女,汉族,住保定市。原告杨兰胜,女,汉族,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子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鹏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秀茹等五人诉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区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新市区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茹、王兰素、张信、冯素霞、杨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