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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陈映琼与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映琼,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陈映琼,女,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成英,女,生于1964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覃蜀伟,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被执行人彭庆萍,女,生于1958年1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陈映琼与被执行人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映琼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4月8日,被执行人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映琼借款156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柏茂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案未清偿借款156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