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陈映琼与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映琼,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陈映琼,女,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成英,女,生于1964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覃蜀伟,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被执行人彭庆萍,女,生于1958年1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陈映琼与被执行人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映琼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4月8日,被执行人郭成英、覃蜀伟、彭庆萍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映琼借款156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柏茂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184号案未清偿借款156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