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