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毕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毕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褚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