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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许彬与石其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彬,石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许彬。被执行人石其兵。本院在执行许彬与石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2、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3、向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但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雷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