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钟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长永,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孙某甲,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某乙,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孙某甲父亲。原告钟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的委托代理人吴长永及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某诉称:钟某、孙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给付孙某甲、孙某乙礼金28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给付孙某甲礼金5000元,与孙某甲协商拍婚纱照时,又给付孙某甲现金1000元。后钟某与孙某甲感觉彼此性格不合,终止婚约关系,孙某甲、孙某乙拒不退还彩礼。为此,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孙某甲、孙某乙返还婚约财产34000元。钟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户籍信息,拟证明孙某甲、孙某乙的身份情况;2、证人刘某的证言:拟证明钟某给了孙某甲方28000元的彩礼款及5000元的压岁钱,在拍婚照时,又给了孙某甲1000元路费钱。孙某甲、孙某乙辩称:钟某于2013年春节给付5000元系压岁钱,不属于彩礼。在协商拍婚纱照时给付1000元是让孙某甲外出打工时在路上花销的。双方是因为钟某出尔反尔导致婚约关系终止,且为婚嫁准备花销了一定的费用。孙某乙、孙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庭审举证,孙某甲、孙某乙对钟某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钟某、孙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婚约关系,当月钟某给付孙某甲、孙某乙礼金28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给付孙某甲5000元压岁钱,协商拍婚纱照时,又给付孙某甲现金1000元。钟某、孙某甲终止婚约关系后,孙某甲、孙某乙拒不退还彩礼。本院认为,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收取较大的财物的,如果给付方请求返还,收受方应予以返还。对于彩礼的具体数额,原告钟某要求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返还彩礼34000元,即××××年××月给付的礼金28000元,孙某甲、孙某乙予以了认可,对该笔彩礼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春节期间给付孙某甲5000元压岁钱,孙某甲、孙某乙辩称压岁钱不属于彩礼,因原告方给予的上述款项数额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故二被告提出不属于彩礼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应认定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在协商拍婚纱照时给付孙某甲1000元路费钱,数额较小,应属赠与性质,原则上不再退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孙某甲、孙某乙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钟某与孙某甲在恋爱期间,原告方基于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二被告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甲、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彩礼款33000元;二、驳回原告钟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12.5元,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负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维附相关法律条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