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加码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加码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121号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3号公寓楼2C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嘉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兰明,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北京加码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44号六里桥酒店一层、二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田伟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码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加码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馨颜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路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