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曹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