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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吉思鈺与田静、马中银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思钰,马中银,田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吉思钰,男。被执行人马中银,男。被执行人田静,女。申请执行人吉思钰与被执行人马中银、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边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