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龙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忠策、何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忠策,何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英。委托代理人:潘光沙。被告:王忠策。被告:何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策、何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