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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唐月红与张启军、郑宏军、方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月红,张启军,郑宏军,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唐月红,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张启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郊区。被申请人:郑宏军,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方刚,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李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丁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