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复才与高瑞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复才,高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复才。被执行人:高瑞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复才与被执行人高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督字第4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朱光亮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