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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复才与高瑞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复才,高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复才。被执行人:高瑞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复才与被执行人高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督字第4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朱光亮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