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戚某扶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生于1948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XX村*组**号。被执行人戚XX(曾用名戚XX),男,生于1940年10月24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阆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戚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古城支行有退休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戚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古城支行(账号/卡号:22-4614004********)退休工资中人民币2,450.00元(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4月止)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明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阆执字第484-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古城支行:关于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戚XX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阆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戚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古城支行有退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戚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古城支行(账号/卡号:22-46140046008XXXX)退休工资2,450.00元后并将该款划拨至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帐户(收款单位:阆中市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中心,帐号:231554612910002809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附:(2014)阆执字第48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吴明田联系电话:635****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