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枝信用社与王翠花、赵君、续中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枝信用社,王翠花、赵君、续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枝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翠花、赵君、续中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翠花、赵君、续中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临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刘 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