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3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905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经理。被告刘海静,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