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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崔鸿基诉袁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鸿基,袁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天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崔鸿基,男,出生于1969年5月3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袁林成,男,出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鸿基诉被告袁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鸿基于2014年4月8日以无法与被告袁林成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鸿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鸿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崔鸿基负担。审判员  汪叶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向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