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与常洪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常洪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淑红,女,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洪明,女,无职业,住长白山万达北区。委托代理人曲云,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昌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东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国卿,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洪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天源沙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00元(免交)。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