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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龙井堡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74-7。法定代表人秦利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辉,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中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李勇平,男,汉族,重庆赛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7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