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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胡传伦、曹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胡传伦,曹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传伦,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光华,女,汉族,住址同上,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2403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胡传伦、曹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借款本金416143.14元及相关利息,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俩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皖N××××ד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胡传伦、曹光华所有的皖N××××ד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如国执行员 曾凡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