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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龚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桃花山居委会易家组81号三楼。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居委会御公馆1单元401室。被告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居委会御公馆1单元401室。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代理陪审员  米 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