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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31年6月1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贺兰县支行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蒋振宏,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44年5月4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文盲,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未进行开庭审理,现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祁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