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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与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姚家村民组,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再终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姚家村民组。负责人:段明运,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方东,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启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皖民申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的负责人段明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方东,被申请人庆丰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兵到庭参加诉讼。申请再审人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以下简称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与被申请人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庆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郎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不服本院(2012)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皖民申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庆丰村姚家村民组再审诉讼中撤回再审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再审人郎溪县涛城镇庆丰村姚家村民组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代理审判员  汪令璋代理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