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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广元市人,住昭化区。委托代理人刘绍剑,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元市人,住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薛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