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董福森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边恒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森,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边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董福森。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王府北路1388号。被告边恒杰。本院在审理董福森诉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边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福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