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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醴陵市。被告周某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亚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