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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文辉与于龙合同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辉,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辉,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西关居委西关路***号*幢*梯***号,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被执行人于龙,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安埠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2301061979********。上述申请执行人何文辉申请执行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于龙名下的奥迪牌FV7201TCVT(车牌号BH8M38)及别克牌SGM7308ATA(车牌号B7SB30)轿车两辆,并对被执行人谭文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