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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交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财丰与王禄深与张桂英与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深,李财丰,张桂英,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132号原告王禄深。原告李财丰。被告张桂英。被告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淑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毓枫,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禄深、李财丰与被告张桂英、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禄深、李财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大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