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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仕友、许飞与陈仕莲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仕友,许飞,陈仕莲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仕友,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飞,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阮奕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莲,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何燕君,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仕友、许飞因与被上诉人陈仕莲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仕友、许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梅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