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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春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风,曾用名李小宝,群众,农民,住定州市。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风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四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被告人李春风及其辩护人张建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春风伙同殷某同、刘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以给殷某同办理中国银行理财消费卡为名骗取定州市西关东街马某钱财,被告人李春风遂指使殷某同、刘某多次找到马某,以给其好处费为由,诱骗马某将用于办卡的300万元预存验证资金转入李春风的银行卡内。同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春风伙同殷某同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用该款购买黄金6200克并支取现金70万元,后三人潜逃。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春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春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诈骗,仅仅是帮殷某同办理中行黄金卡,自己无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间,被告人李春风伙同殷某同、刘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骗取定州市西关东街马某钱财,以给殷某同办理中国银行理财消费卡为名,李春风指使殷某同、刘某多次找到马某,以给其好处费为由,诱骗马某将用于办卡的300万元预存验证资金转入殷某同的银行卡内。同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春风伙同殷某同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用该款购买黄金6200克,并支取现金70万元,被告人殷某同得赃款5万元,被告人刘某得赃款1000余元,后三人潜逃。殷某同被抓获时追还赃款7400元,其余赃款去向不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春风到定州市公安局叮咛店派出所投案。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殷某同证言,2011年腊月的一天,刘某到定州市种子公司我租房处送地租款时说,他认识一个人,能办信用卡,叫我找200万,可办透支100万的消费卡。到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带李春风到我家,李春风说一个信用社能弄出钱来,咱们弄了他(意思是骗钱),我说行,怎么个弄法,春风说“你不用管,你俩就听我的,我操作这个事,以办信用卡的名义在咱俩账上走一下,把身份证和信用卡还交给这个出钱的人,然后我再把钱倒到另外一张卡上”。我们连续几天见面商量这事,最后春风说弄信用社赵某的钱,结果没弄成。正月十五左右,刘某和李春风到我家说要弄农行马某的钱,刘某也认识马某,刘某领我去农行认识了马某,几天后,李春风和刘某给我400元钱,让我请马某吃饭。请马某吃饭时,我说在南关做建材生意资金不足,想办一张二、三万元的透支卡,马某说,有刘某的关系,他尽量帮忙。饭后,我们把情况给李春风说了,李春风说再过一两天他先去农行找老马,让我们务必11点前赶到农行,一定要装成突然碰上的,他要说刘某这么多年你去哪里了,今天中午你请客,刘某必须说上山东了刚回来,请客行,然后就到饭店一起吃饭,装成不认识殷某同,他就会问这是谁呀,刘某再说是老乡,一个侄子,然后说办卡的事,马某会说,让李春风办吧,他中行有关系,李春风再说办这事需要用钱走账,能凑多少钱?让我们说能凑百八十万,马某会说让李春风凑点,其他的钱马某会帮着凑。李春风把计划安排好后就走了。又过了几天,李春风和刘某到我家,说今天咱们去找马某,就按他之前说的办。李春风先走了,我和刘某随后去了农行马某办公室,我们按李春风的计划进行。中午到明月街保定菜馆吃饭,果然马某说的像春风说的那样,后来我问春风,他说他早把马某的脾气摸透了。春风给了我200元钱,让我买了两张联通的电话卡,以便我俩联系。后来,春风打电话说马某说只有100多万,我说行,春风说100多万你也要马某会起疑心,一切听他安排吧。今年2月21日上午,春风到我家,给了我1000元让我赶快租车去农行,还不让我通知国田,后来我租车去保定菜馆找到春风和马某,饭后我拉春风到清风路小肥羊南边中行办了两张中行卡,我俩就去保定中银大厦找了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30来岁),然后拉着她去的天鹅路中行网点,通过关系给我办了张黄金卡。我们回来后拉马某去中行,春风把我的二代身份证和新办的黄金卡交给马某。第二天春风让我在农行给马某支取1.5万元的好处费,春风将马某的280万打到我的卡上,并让我给马某打了张300万元的借条,我和春风到小肥羊饭店处的中行办了一张中行卡,然后我们去保定中银大厦,春风让我预约明天支款1000万元,我说咱们的卡上没有那么多钱,春风说一会就到账了,有花张蒙信用社赵某给的,还有别人给的,一共1100万元,我就自己去银行大厅预约提1000万现金。后来春风又让我去理财室问能不能买黄金,一个姓剧的小伙子接待了我,说能取黄金,我给小剧打电话,问能否提70万的现金,小剧说能。春风让我给他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就在车上一直玩电脑,他说卡上到了300万你去支吧。我去柜员机上一查确实有300万。我从一楼柜台取了70万现金,装在一个红色书包里拿到车上给了春风,又到二楼买了8根金条共6200克,卡里剩下4000多块钱,在车上我把金条和银行卡都交给春风。然后我俩回到定州,我说给我点钱,春风说给我5万,我说多给我分点,他说明天钱还多哩再给我补上,让我一个多小时后叫上刘某到李亲顾车站找我。他走后,我就打电话叫刘某,好不容易在张骞村南找到春风,一起在通达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春风让去保定,快上高速时春风让我和国田看短信,写的是“风紧,赶紧撤”。我们沿外环到清风路口,春风让把手机卡扔了,他下车要走,我说给我们的钱不多,他说过几天再给我们汇,然后掏出一叠钱(大约两三千元)给了刘某,春风下车就走了。我和国田把租的车还给人家后,我俩去了湖南长沙,我给国田说了弄了马某300万,买了6200克金条及提了70万现金,春风就给了我5万的事。刘某要回去找李春风,我到南宁亲戚家住了几天,钱不多了准备回去找春风,在重庆转机时被抓住了。2.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春风在定州见面时,春风说你办个透支卡吧,我说没有钱怎么办,他说他能办30万以下的,只要有资金证明就行,账号上必须有钱,他可以找验证资金。我问验证资金人家白让用呀,春风说就两天,1万元给1000元好处,想办大额的给10万的好处费。我说岁数大了,不想办。春风说你给找个年轻的让他办个大额的透支卡,咱们都能得到10万的好处费。年前殷某同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贷款,我就说我认识一个人能办透支卡,能办百十来万元的。又过几天,春风打电话问我是否找到需要办卡的人了,我就带他到了殷某同租住的家,春风说能办就办透支额度大的,有个信用社能办,但需要200万的验证资金,头弄之前给办事的好处费3万元。我说你去哪弄200万验证资金,春风说定州办不成他去保定找人出200万的验证资金,他先给这个人100万的好处费,让这个人拿着信用卡和身份证,但是他能从另一张卡上把200万倒出来,对方拿着身份证和卡也是白拿。我一听就明白了,春风这是想骗人家钱。第二天我们到建同家,春风说弄赵某的钱,3万元好处费他也给了,办不成算他倒霉。又过了一段时间,春风我们去建同家,建同问春风能不能办,春风说资金老是到不了位。后来春风没有找赵某弄出钱来。到正月十几,我们在建同家商量办透支卡的事,春风说去农行找马某办,我说行,我找马某去,我就给马某打电话随便聊了几句,春风说就找马某吧,让我们听他安排。又过几天,春风约我去建同家,给了建同几百元,让我们去请马某吃饭,说一下想办透支卡的事,其他事情别说。后来我们就到明月街一个饺子馆吃饭,建同说搞建材资金不足,想办个透支两三万的卡,马某说得有抵押,他能帮忙就帮。后来我们去建同家,春风问怎样,我说挺顺利,马某同意给办了,你筹集资金吧。又过两三天,春风出钱请客,他先去农行,让我们11点到,他会说刘某你上哪去了,好长时间没见了,中午你请客,然后我说上山东了,刚回来,请客行。一起到饭店吃饭时,春风会装着不认识建同,会问,谁呀,有什么事,我再说,是个侄子,想办个透支卡,马某就一定会说让春风办吧,他中行有关系。春风再说办这个卡需要资金验证,你们能凑多少钱,然后建同说,多了没有,能凑个百八十万元。马某会说让春风凑点,其他的钱他会帮忙。春风安排好就走了。又过四五天,我们联系到建同,春风说今天咱们去找马某,就按我原先安排的办。11点我和建同到马某办公室,春风在那里呆着,一看见我就说,好长时间不见你了,国田你干什么呢,我就说还跑房地产里,刚从山东回来,春风说好不容易逮住你一回,你请客吧。我们就到明月街保定菜馆吃饭。饭桌上春风问我,找马主任有事吗?我说帮我侄子建同办个三五万的透支卡,春风说怎么不办个大的,我说需要多少资金呀,春风说是资金的30%,想办30万元透支额度的,需要100万的资金验资。马某问有这个资金不,建同说能筹集百八十万。春风说:“这样吧,你办个100万元透支额度的吧,我给你凑点钱,剩下的马主任凑点”。建同对马主任说不会让他白帮忙的。马某说,他一定会帮忙的。马某又问我和建同的户口在哪,建同说在无极,我说我63岁了,马某说外地户口和超过60岁的人农行办不了,春风说他能从中行办,我说就给建同办一个吧。过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建同开车在博陵街接我,说去李亲顾,春风请客,后在东张谦村公路上接上春风一块到市里好滋味饭店吃饭,又在通达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早建同说去保定办事,在107国道中山驾校附近,春风拿着手机给建同看短信后就不去保定了,春风让我们把手机卡掰了,扔在路上,春风说你们愿意去哪里就去哪里吧,我走了。建同说你给我们点钱,春风就拿出了点钱,我接了一看大约1200元,建同说给的太少,春风说我再给你打款,你们先走吧。春风走了后,我问建同怎么回事,建同说咱们玩去。我们去长沙玩了几天。建同说了实话,他和春风把钱支了,为什么没叫我是怕我报警,他们支了70万,还买了三块金砖,一共是6000多克,是他自己提的款,春风在车上等着来。我说我没有事,没有参加,回去找春风问问怎么回事,建同去了广西,我先到的邯郸,后来在石家庄被抓住了。3.被害人马某陈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无极南俱佑村的刘某带着殷某同到农行找我,说殷某同搞建材想办一张理财消费卡,我说殷某同是外县的,不能办,让他们找李春风,看看能不能办中行的理财消费卡。中午时刘某约李春风和我们一起在饭店吃饭时,殷某同和刘某就给李春风说想办中行消费卡的事,我说如果急需资金时,可以透支消费,期限不能超过56天,否则会降低信用额度,如果恶意透支不还款,就是金融诈骗了,殷某同说不可能不还款,刘某也说没事,谁也不会违法,后来春风就同意帮忙办了。殷某同说想办一个100万元的消费卡,春风说得需要300万元的预存资金。我问殷某同有多少钱,他说能筹集100万元,剩下的钱让我想法找找。我就给曲阳县的南某打电话,南某答应给找款。第二天(2月21日)上午,春风给我打电话说答应殷某同的钱弄不成了,让我帮忙筹集,这时候我才知道殷某同说能筹集100万是叫春风给找的,我说行,我就给南某打电话说了,南某说能凑够300万。到了中午,春风来找我,我说钱找到了,我们叫殷某同过来,春风就把他的中银理财消费卡、身份证和网银都交给我,然后殷某同开车拉着李春风到保定办理财消费卡去了。下午一点多钟,南某就到农行找我,给我儿子马锡龙的卡上转了300万。两点钟我就给春风的中行理财消费卡转账300万。4点30分左右,春风到农行找我,说殷某同到中行排号去了,然后我俩就去中行,春风就从他的中行理财消费卡上往殷某同刚办理的中行消费卡上转款20万元,因为李春风说想占用280万一天,以提高他的信用度,说好第二天再转280万到殷某同的卡上。后来殷某同就把他在保定办理的中行理财消费卡、身份证、网银都交给我,我接着到ATM机查了查殷某同卡上余额,显示20万转过去了。2月22号上午9点半左右,我们到中行,春风又转给殷某同280万,转完后我就把春风的身份证、网银、卡都交还给春风,然后让殷某同给我打了300万元的借款条,我继续拿着殷某同的身份证、网银以及保定中行的消费卡,我在ATM上查询,确实存入殷某同卡内300万,他们就走了。23号上午,给殷某同打电话打不通,查询余额为零,刘某的电话也打不通,我和春风在建设街见面后一块去殷某同租房处没有找到殷某同,我们一看被骗了就来报警。李春风的中行卡账号62×××68;殷某同的中行卡号62×××98,62166-15002001449312.4.证人南某证言,我叔叔和马某是战友,今年2月20日下午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办中行理财消费卡,需要200万的验证资金,问我能不能给他找一下,就用一两天,给1万元的好处。我说想法给找,当天晚上我凑够了200万,我就给马某说了。第二天他说需要加100万,我就又找了100万,说好用两天给我1.5万的好处费。下午两点我到定州农行找到马某,将300万元现金从我的农行卡转到马某儿子马锡龙的农行卡,马某给我打了300万元的借条。到了2月23日上午9点,我给马某打电话让他把300万元给我汇过来,他说等一会儿,到了10点多钟,马某打电话说可能被骗了,卡上没钱了,我就到了定州市,下午跟着马某报案了。5.证人崔某证言,今年2月21号11点20分,我在定州市清风路小肥羊饭店旁中行支行2号窗口办理业务,来了一个男的要办两张借记卡,他提供了二代身份证,我一看叫殷某同,我联网核查没问题,就给他开了两张卡,卡号是10×××17和10×××02,并开通了手机短信业务,他是第一次来中行办业务,手里还拿着一张中行的财富卡,这男的是1969年生的,无极县人。6.证人张某甲证言,今年2月21日下午,有两个男的来了,其中一个持本人身份证,叫殷某同,身份证号××,申请办理中银理财卡,我首先进行身份证核实,然后让他填了申请表,我告知他这个卡日均存款达到20万元,把卡交给殷某同,他们就走了。这个卡是中银理财金卡,但不是透支卡,卡号是62×××98.7.证人剧某证言,今年2月22号13点25分,我在保定中行二楼理财室上班,来了一个男的咨询想买1000万元的黄金,我说需要请示领导,看是否有库存,请示领导后,我告诉他可以购买,他说如果买再给我打电话,记下了我的手机和办公室电话就走了。14点21分这个男的用130××××0615手机打来电话,说他的卡转来300万要取60万现金,剩下的买黄金,让我预约提现金的事,我问柜台确认有60万现金后,回电话告诉他15点30分后到银行就行。到15点51分他打电话说在大厅,让我帮忙,我下楼见他手里拎着一个红色手提包,我就带他到5号窗口,他提了70万的现金后,先把钱放在外面车上,又上二楼办理买黄金的业务,他出示的是一张临时身份证及一张中行普通的借记卡,我问他的正式身份证呢,他说丢了正在补办,然后我把临时身份证和借记卡都给了我同事,做联网协查,确认临时身份证就是他本人的,就开始按正常的贵金属销售流程办理。半个小时后,这个男的就用两个红色手提袋装着购买的8根黄金走了。走时他想要发票,我告诉他不能当下领取,让他明天一早来。到23号我给他打电话,始终关机,就没有联系。我后来拿他的身份证时才知道他叫殷某同。8.证人张某乙证言,今年2月22号下午4点1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到保定中行二楼理财室3号柜台,他拿出一张临时身份证和一张普通的中行借记卡交给我说,要走黄金账,我首先核对身份证信息及系统信息,确认一致,我告诉他先去贵金属销售柜台出价格走账,他就去办了。20分钟后他交给我销售单据,我就把他的银行卡分三次刷出2295330元,办完后,我们理财人员将8根金条交给他,他就走了。8根金条其中一根200克的,两根500克的,5根1000克的,共计6200克,每克370.21元。9.证人张某丙证言,2012年2月22日下午3、4点钟,我在中行保定分行营业厅5号窗口办理业务,二楼的理财经理剧韬带一个男的过来说他要取70万元,然后这个男的提供了一个叫殷某同的临时身份证和一张中行普通的借记卡,我进行系统和联网核查,确认与本人一致后,我就给他提了70万的现金,他就走了。他上午在大堂预约提1000万,当时他的卡内现金只有5元,到下午取款时卡里就有300万了。10.殷某同给马某打的30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在卷。11.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笔迹检验鉴定书,结论:检材殷某同给马某打的借款条上的签名和中行开户申请表的签名系殷某同本人所签。12.殷某同开户资料、购买贵金属发票及个人业务交易单复印件。以证明其交易过程,与被告人殷某同的供述一致。13.中国银行保定分行天鹅路支行证明:客户殷某同名下借记卡卡号62×××98(账号10×××59)与卡号62×××12(账号10×××17)的借记卡已通过网银关联,两卡之间可通过网银进行互相转账。14.证人赵某证言,2012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春风找我借钱,说要办理中行透支卡,需要验证资金,有200万元就能办理1000万元的卡,钱在卡上存几天就可以透支了。我当时不相信,也没有给他钱,他还说200万元存在卡上,你别怕我取了你的钱,我将银行卡,身份证和U盾交给你保管,但我始终认为这事是假的,没有给他找钱,他就走了。有时是他自己骑摩托车去信用社找我,有时是坐别人的车,但司机我没有见过。15.马某给南某打的30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16.殷某同开户资料、购买贵金属发票及个人业务交易单复印件。17.被告人李春风的手机通话单。18.搜查证及搜查笔录,2014年1月2日对李春风住处及养殖场进行了搜查,目的是追查赃物的去向。19.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殷某同、刘某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虽然被告人李春风对自己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予以否认,但罪犯殷某同、刘某分别多次供述了伙同李春风预谋并具体实施诈骗被害人马某的详细经过,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其他证据相佐证,进一步证实了李春风策划、指挥并实施了本案的诈骗行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风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春风与罪犯殷建同、刘国田连带退赔被害人马志田人民币二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元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三个月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锡志审判员  陈军强审判员  贾海永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