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发辉与郭南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发辉,郭南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发辉,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南文,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再审申请人杨发辉因与被申请人郭南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09)垫法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09)渝三中法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发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刘长礼审判员 官 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蓝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