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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郄荣昌、郄方富、郄禄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郄荣昌,郄方富,郄禄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郄荣昌。被执行人郄方富。被执行人郄禄田。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郄荣昌、郄方富、郄禄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无执行能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