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龙与被告郭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龙,郭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冯海龙,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郭涛,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龙与被告郭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已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冯海龙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