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调确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迪桥、胡光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迪桥,胡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调确字第204号申请人:陈迪桥。申请人:胡光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迪桥与申请人胡光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吉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迪桥与申请人胡光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3月2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胡光辉赔偿申请人陈迪桥医药费909.70元、误工费1470元、交通费5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2929.70元,于2014年3月27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