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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陶峰与张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峰,张麒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陶峰。被告:张麒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峰与被告张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峰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