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陶峰与张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峰,张麒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陶峰。被告:张麒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峰与被告张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峰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