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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序胜与金明雷、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张序胜,被告金明雷,被告陈雯雯。原告张序胜与被告金明雷、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珊珊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序胜诉称:被告金明雷、陈雯雯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双方约定借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金明雷、陈雯雯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序胜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2年7月30日的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金明雷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34000元的事实。被告金明雷、陈雯雯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金明雷、陈雯雯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30日被告金明雷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讨无果后,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序胜与被告金明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其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借款系被告金明雷、陈雯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共负偿还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明雷、陈雯雯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金明雷、陈雯雯归还原告张序胜借款计人民币3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汇款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