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玉州与钟海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州,钟海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刘玉州,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海宝,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州与被告钟海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州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玉州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侯俊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