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万通与程利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通,程利存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刘万通,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张道口村委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宝强,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程利存,男,1981年6月9日出生。原告刘万通与被告程利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通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宝强,被告程利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通诉称:2013年3月26日,刘万通、程利存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刘万通为程利存建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长陵园村属于程利存的自住房。程利存应当在房屋盖好之日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刘万通。2013年7月,程利存的房屋已经盖好,但程利存只向刘万通支付了部分费用,至今尚有6000元的费用未支付给刘万通。为此,刘万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程利存支付劳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程利存承担。被告程利存辩称:认可还差6000元没有给,但是没有给的原因是活还没有干完,工程质量也存在问题。也和刘万通联系过,但是一直找不到刘万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程利存与刘万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程利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长陵园村×号后院的房屋由刘万通进行施工建设,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包工不包料),造价为每平方米260元。《协议书》签订后,刘万通组织工人干活。2013年7月,刘万通停工撤场。程利存已支付刘万通部分工程款,尚欠6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利存主张工程尚未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的未完工部分包括:刘万通未对部分损坏地砖进行返修,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地砖、墙砖松动、墙角边不直、部分砖未返修等。程利存提交照片,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刘万通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称工程已全部完工,所谓质量问题均为程利存提供材料不好导致,与己方无关。程利存明确表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申请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协议书》、照片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程利存与刘万通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刘万通为程利存修建了房屋,程利存理应向刘万通支付相应的施工款。现程利存认可尚欠刘万通6000元工人劳务费,刘万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程利存虽主张工程尚未完工,但其所述损坏地砖返修问题,实际为工程完工撤场后关于工程质量的返修问题。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程利存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申请鉴定,就此程利存可另行起诉,其以此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利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万通工人劳务费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程利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张祎慧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