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7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荣,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7909号原告周海荣,女,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69号2-1,组织机构代码68622026-9。法定代表人彭勇。原告周海荣诉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荣撤回对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7.5元,由原告周海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罗跃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