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朱仕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朱仕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892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芳,经理。被告朱仕祥,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朱仕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