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乔智敏与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张光久、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智敏,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张光久,吕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713号原告乔智敏,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法定代表人王修喜。被告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中联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艳蕊。被告王修喜,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张光久,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吕玲莉,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智敏诉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张光久、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智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智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乔智敏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