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继国与谷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国,谷廷华,颛孙伟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曹继国。被告谷廷华。被告颛孙伟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国诉被告谷廷华、颛孙伟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继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曹继国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朝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