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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继国与谷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国,谷廷华,颛孙伟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曹继国。被告谷廷华。被告颛孙伟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国诉被告谷廷华、颛孙伟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继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曹继国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朝展 更多数据: